〔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、周敏鴻/綜合報導〕喧騰一時的桃園縣龜山分局警員柳吉信性侵菲籍女子案,一、二審均以證據不足判柳某無罪,不過昨天判決大逆轉,高等法院以柳吉信身穿便服,深夜無端前往被害人住處,動機可疑,因而採信被害人說法,依利用職務性侵罪,重判柳某4年徒刑。
外籍配偶「小美」(化名)於95年12月14日,持王姓員警名片到桃園縣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,欲詢問王姓承辦員警延長居留事宜,其間還透露遭丈夫家暴等。
值班警員柳吉信向小美拿取戶口名簿、居留證等資料影印後,告訴她先回家,並說:「以後和我聯繫,我替你辦。」隔日凌晨1時,柳竟跑到小美住處展開調查。
小美指控,柳吉信藉口要驗傷,口氣很凶並瞪她,要求她配合,並褪去她衣褲,撫摸胸部和下體,她雖拒絕並撥開對方的手,柳卻大聲喝令,因怕柳對她不利,遂不敢反抗,被他性侵得逞。小美說,無法接受這種侮辱,連絡台灣友人先驗傷後,對柳提出性侵害告訴。
柳吉信否認性侵小美,辯稱是她帶他到住處內,也送他出來,還拿雨傘給他,「我們是發生性關係,但絕無性侵」。
一、二審發現小美無明顯外傷,以罪證不足判柳無罪,但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後,認為歷審均未採信小美說法,且全案疑點重重,發回高院更審。
高院更一審認為,柳吉信並未承辦此案,且未報告主管,竟於深夜身穿便服前往小美住處「驗傷」,其動機可疑,加上小美指證遭柳嚴厲喝令,因害怕才未反抗遭性侵,足以採信,昨改判柳4年徒刑。
本案案發時,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先將柳吉信調職,沒在第一時間做出處分,引起時任內政部長李逸洋、警政署長侯友宜不滿,隔年1月10日才記兩大過免職。柳吉信的老同事說,柳吉信免職後,已經跟同事失聯,整件事他自認委屈,應該還會上訴。